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505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5051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二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附表: 96年度票字第75051 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或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94年7月31日 │500,000元 │96年11月6日 │96年11月6日 │CH0000000 │├──┼──────┼─────────┼────────┼───────┼─────┤│002 │93年5月15日 │550,000元 │96年11月6日 │96年11月6日 │108826 │├──┼──────┼─────────┼────────┼───────┼─────┤│003 │94年4月1日 │1,500,000元 │96年11月6日 │96年11月6日 │CH0000000 │├──┼──────┼─────────┼────────┼───────┼─────┤│004 │94年5月23日 │3,100,000元 │96年11月6日 │96年11月6日 │CH0000000 │├──┼──────┼─────────┼────────┼───────┼─────┤│005 │94年7月31日 │600,000元 │96年11月6日 │96年11月6日 │CH0000000 │├──┼──────┼─────────┼────────┼───────┼─────┤│006 │91年9月30日 │500,000元 │96年11月6日 │96年11月6日 │CH294626 │├──┼──────┼─────────┼────────┼───────┼─────┤│007 │92年10月30日│120,000元 │93年12月31日 │93年12月31日 │157367 │├──┼──────┼─────────┼────────┼───────┼─────┤│008 │92年11月23日│960,000元 │93年12月31日 │93年12月31日 │157368 │├──┼──────┼─────────┼────────┼───────┼─────┤│009 │93年1月10日 │1,050,000元 │93年12月31日 │93年12月31日 │157371 │├──┼──────┼─────────┼────────┼───────┼─────┤│010 │91年12月20日│600,000元 │92年3月10日 │92年3月10日 │CH294636 │├──┼──────┼─────────┼────────┼───────┼─────┤│011 │93年9月20日 │450,000元 │94年9月19日 │94年9月19日 │108833 │├──┼──────┼─────────┼────────┼───────┼─────┤│012 │93年10月25日│160,000元 │94年10月24日 │94年10月24日 │108836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505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