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69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6911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丁○○
- 相對人
- 甲○○○○○ ○○
- 相對人
- oad
- 相對人
- Isl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昌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法第5 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又按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未載付款地、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4 項、第5 項規定,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與付款地,查相對人住所係在台北縣板橋市及中和市,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