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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939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9397號

聲請人
一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1
法定代理人
乙○○

            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十二紙。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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