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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196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1962號

聲請人
全景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二路5
法定代理人
甲○○

            二路5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正本。

二、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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