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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315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3153號

聲請人
鼎易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麗卿即亞太圖書出版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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