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黃桂興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72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顯文即全國企業社、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蕭顯文即全國企業社、甲○○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請釋明相對人為「蕭顯文即全國企業社」或「蕭顯文即全國號誌企業社」,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方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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