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正碙實業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338號聲 請 人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相 對 人 正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豐鼎光波奈光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