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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翁昭蓉林妙黛蔡如琪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正碙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338號聲 請 人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相 對 人  正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豐鼎光波奈光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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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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