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5號上 訴 人 世宇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耿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準 用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寶鈴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