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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5號

上訴人
世宇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耿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
    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
    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
    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
    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
    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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