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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5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張競文曾部倫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5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22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 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50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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