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更㈠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更㈠字第2號
- 上訴人
- 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泉彰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曹詩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嘉宏律師
- 被上訴人
- 敦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疆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設「臺北縣林口鄉○○○路○段四七二號一樓」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龜山鄉○○○路○段五七八號四樓」;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乙○○」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泉彰」;案由欄中關於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應更正為「七月三十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