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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吳淑惠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 被告
    丙○○林永堯即堯順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39號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林永堯即堯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林永堯及堯順企業社住嘉義縣中埔鄉興化部33號之34」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永堯即堯順企業社住嘉義縣中埔鄉興化廍33號之3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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