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39號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林永堯即堯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七五二八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七五二八號提存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