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61號
- 聲請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快樂網購物城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33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3,275元、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共計23,775元;相對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