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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55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55號

聲請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興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四一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386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1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銀行92年度甲類第2期債票為擔保金,並以95年度存字第24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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