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55號
- 聲請人
-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興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四一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386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1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銀行92年度甲類第2期債票為擔保金,並以95年度存字第24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