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57號
- 聲請人
-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興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四八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960號民事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2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下同)8,18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48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上開債票所附息票已於96年1月17日屆期,亟需取回領息,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變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