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6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李昆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67號

聲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相對人
承銘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8,42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47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28,423元合 計 28,42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