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79號聲 請 人 凱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安泰銀行債權讓與報紙公告、讓與聲明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聲明書、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郵局寄件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