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54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浩宇國際特殊器材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399 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4,265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 500元合 計 24,7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