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96號
- 聲請人
- 宏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陳萬發律師
- 相對人
- 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8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叁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53,272元合 計 53,2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