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2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20號

聲請人
香港商特敏製作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相對人
聯合通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陸佰貳拾貳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71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9612元第一審送達登報費 1010元合 計 2062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