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20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特敏製作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林天財律師
- 代理人
- 鄭至量律師
- 相對人
- 聯合通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陸佰貳拾貳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71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9612元第一審送達登報費 1010元合 計 206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