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36號
- 聲請人
- 祺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威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麗妮原名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5年度存字第46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559,885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72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執行,曾提供新台幣559,885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3年度存字第46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並撤回假處分執行,該訴訟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行使權利函件,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假處分裁定、撤銷假處分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