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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1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19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代理人
R○○
相對人
國有財產局(即蔡辰洲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A○○
相對人
I○○

      甲○○

      E○○

      賴石完即賴成淵之

      賴柏菁即賴成淵之

      玄○○

      何炳賢即何明璋之

      B○○

      黃正淮律師(即申○○之遺產管理人)

      己○○

      庚○○

      天○○

      蔡辰洋(即蔡萬春之遺產管理人)

      T○○

      D○○

      寅○○即林炎火之

      戌○○即林炎火之

      丑○○即林炎火之

      巳○○即林炎火之

      辰○○即林炎火之

      午○○即林炎火之

      未○○即林炎火之

      癸○○即林炎火之

      子○○即林炎火之

      G○○即林炎火之

      F○○即林炎火之

      H○○即林炎火之

      地○○

      C○○

      丙○○

      亥○○○即謝查某

      P○○即謝查某之

      O○○即謝查某之

      M○○即謝查某之

      U○○即N○○

      承人)

      S○○即N○○

      承人)

      卯○○

      宇○○

      宙○○

      壬○○即陳錫基之

      酉○○

      辛○○

      Q○○

      丁○○

      乙○○

      戊○○

      K○○

      J○○○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申○○ 住台北市○○街○段22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黃正淮律師(即申○○之遺產管理人)」。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N○○(即謝查某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路46巷29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U○○(即N○○(即謝查某之承受訴訟人)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43巷5號、S○○(即N○○(即謝查某之承受訴訟人)之繼承人) 住台北市○○路46巷29號3樓」。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蔡成洋(即蔡萬春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 L○○」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蔡辰洋(即蔡萬春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 T○○」。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申○○」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正淮律師(即申○○之遺產管理人)」。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二項中關於「N○○」之記載,應更正為「U○○(即N○○之繼承人)、S○○(即N○○之繼承人)」。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及計算書備註二、㈠㈡中關於「申○○」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正淮律師(即申○○之遺產管理人)」、關於「N○○」之記載,應更正為「U○○(即N○○之繼承人)、S○○(即N○○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中,相對人申○○於民國(下同)91年4月8日死亡,經本院92年度財管更字第7號指定黃正淮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另相對人N○○於90年6月8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U○○、S○○承受訴訟,惟本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及計算書內漏未列載,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上揭規定予以更正補列。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19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