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 請 人 台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輝 相 對 人 達興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丙○○ 己○○ 丁○○即黃靖 戊○○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許啟暉」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許啟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十四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十四 日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