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蔡和憲

  • 原告
    甲○○3樓
  • 被告
    陳森源即台灣永安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2號聲 請 人 甲○○ 3樓 相 對 人 陳森源即台灣永安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營利事業登記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吳文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