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7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76號

聲請人
興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瑋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是聲請人乃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之規定,要求相對人行使權利,然該使權利意思表示之存證信函,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惟相對人登記之住所並未變更,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證,而聲請人復無法知悉應送達之處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及信封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對法人為送達,自應送達於其法定代理人。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信封,固對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即台北市○○街49號1 樓為送達,但聲請人並未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住所送達,尚難謂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