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76號
- 聲請人
- 興得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瑋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是聲請人乃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之規定,要求相對人行使權利,然該使權利意思表示之存證信函,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惟相對人登記之住所並未變更,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證,而聲請人復無法知悉應送達之處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及信封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對法人為送達,自應送達於其法定代理人。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信封,固對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即台北市○○街49號1 樓為送達,但聲請人並未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住所送達,尚難謂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