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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9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90號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叁佰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131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423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07號民事裁定確定,其判決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131,991元由聲請人繳納第一審送達郵費  1,360元第三審律師費 40,000元合計173,35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90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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