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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09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09號

聲請人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太瑞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存字第249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四九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提存物建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共新台幣參拾萬元,准以同面額之建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965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建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票3張,面額共新台幣300,000元供假扣押,並以95年度存字第249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定期存單已將屆期有更換之必要,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上開95年度裁全字第4965號、95年度執全字第1819號、95年度存字第2498號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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