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09號
- 聲請人
-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太瑞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存字第249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四九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提存物建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共新台幣參拾萬元,准以同面額之建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965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建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票3張,面額共新台幣300,000元供假扣押,並以95年度存字第249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定期存單已將屆期有更換之必要,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上開95年度裁全字第4965號、95年度執全字第1819號、95年度存字第2498號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