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蕭清清
- 原告X○○
- 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庚○○、家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41號聲 請 人 X○○ 相 對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Y○○ 相 對 人 庚○○ D○○ 未○○ 偉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V○○○ 相 對 人 家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 相 對 人 丑○○ 台北縣稅捐處新店分處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C○○ 相 對 人 天○○ 子○○ U○○ 卯○○ 乙○○ 丁○○ Q○○ R○○ 午○○ 丙○○ I○○ 巳○○ 黃○○ 宙○○ H○○ M○○ 壬○○ 酉○○ 申○○ E○○ 亥○○ 戊○○ J○○ O○○ 酉○○ 宇○○ 癸○○ 寅○○ F○○ W○○ 地○○ 辛○○ T○○ 玄○○ A○○ 己○○ H○○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S○○ 相 對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辰○○ 相 對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B○○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G○○ 相 對 人 K○○ L○○ 戌○○ 卯○○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P○○ 上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後,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五三三二號執行事件,關於坐落台北縣新店市○○段一三一七建號,亦即門牌號碼E1、E2棟一、二層全部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四一六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15332號執行事件,關於坐落台 北縣新店市○○段1317建號,亦即門牌號碼E1、E2棟1 、2層全部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度訴字第3416號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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