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69號
- 聲請人
- 康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岡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貳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0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 年度重上字第46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82,081元 聲請人已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123,121元 相對人已先繳納合 計 205,202元附註: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共205,202元,相對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3,121元,故本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82,0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