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98號聲 請 人 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力亞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李承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94年度存字第1216號提存內之擔保金新台幣(下同)20萬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前遵鈞院裁定,提存20萬元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在案,今本案已獲勝訴判決確定,茲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為證。 二、但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即得聲請該管法 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是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依上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故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