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2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22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天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15

      丁○○

      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天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丁○○、丙○○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其所受債權讓與,與債務人天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有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債務人之必要,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對於相對人天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丁○○、丙○○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理由為查無此號退回,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對於相對人甲○○,聲請人尚未朝其戶籍地址台北市○○○路○段97巷4弄7號(參照卷附網路列印戶籍資料)送達,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此部分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