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22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天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15
丁○○
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天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丁○○、丙○○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其所受債權讓與,與債務人天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有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債務人之必要,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對於相對人天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丁○○、丙○○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理由為查無此號退回,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對於相對人甲○○,聲請人尚未朝其戶籍地址台北市○○○路○段97巷4弄7號(參照卷附網路列印戶籍資料)送達,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此部分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