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35號
- 聲請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威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八五0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共計為新台幣新台幣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准予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八二七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共計為新台幣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面額 100,000元券四張),並以 93年度存字第85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已屆領息日,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