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5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金陵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81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14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代華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9,360元第二審裁判費 14,040元合 計 234,400元上列訴訟費用,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上開訴訟費用,扣除相對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