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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9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93號

聲請人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黃柏夫律師
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代理人
白友桂律師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及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經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1350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307號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149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判決確定,依上揭確定判決,相對人應負擔第三審全部訴訟費用,至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則應由兩造各二分之一。查本件聲請人支出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531,585元如附表所示,依上揭確定判決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即265,793元。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261,232元送達郵費 176元現場勘測之測量費用 12,300元第二審裁判費 227,088元補繳二審裁判費 16,764元補繳一審裁判費 14,025元合 計 531,585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93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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