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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03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邦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03號

聲請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清償債務事件,聲請選任相對人力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袁惠澤於聲請人與力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如附件所示之支付命令及本票裁定事件,為力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與力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甲公司)間之清償債務,因力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已於民國94年12月13日死亡,然迄今仍未改選董事長,且該公司之董事趙人傑、曾奕霖、張益源、劉昭毅均已先後辭任董事,力甲公司目前已無董事可代為執行職務,又力甲公司之監察人袁惠澤雖亦已辭去監察人之職務,惟其仍係力甲公司之自然人股東,仍持有力甲公司50萬股股份,為此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袁惠澤為聲請人與力甲公司如附件所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事件之特別代理人,並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撥款申請書暨授信約定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力甲公司係由泰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祿閣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祿閣公司)、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民公司)及泰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恆公司)轉投資組成,此有力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為證;惟力甲公司董事孫逸強、趙人傑分別於94年8月20日、95年1月4日辭去祿閣公司之法人代表,而董事曾奕霖、張益源於94年12月14日辭去全民公司之法人代表,另董事劉昭毅亦辭去泰恆公司之法人代表,有本院95年度聲字第442號卷附之言詞辯論筆錄、辭職聲明及存證信函可按,足見,力甲公司目前已無董事可代為執行職務,而力甲公司監察人袁惠澤雖亦已於94年8月19日辭去監察人職務,惟其仍係力甲公司之自然人股東,持有力甲公司50萬股股份,基於訴訟便利及持股股份數,本院爰選任袁惠澤(54年11月2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聲請人與力甲公司間,關於如附件所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事件時,為力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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