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敬通針織工業有限公司、乙○○、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3號聲 請 人 敬通針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徐滄明律師 相 對 人 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0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丁○○○○○○○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