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陳心弘
- 當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葳企業有限公司、丙○○、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39號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協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1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345元。 合 計 1634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許博為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