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78號
- 聲請人
- 遠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存字第五八七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新台幣貳拾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全字第7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2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587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訴訟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郵局存證信函、掛號函件執據 (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95年度存字第5879號、95年度全字第76號、95年度執全字第4177號卷宗,相對人亦陳報並無受有任何損害。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