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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4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41號

聲請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相對人
日商國際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日商清水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柒萬伍仟零壹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經本院90年度仲訴字第13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 512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94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3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5,182,489元第二審裁判費 7,773,7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三審裁判費 6,168,787元第三審律師酬金 50,000元 (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278號裁定)合 計 19,175,01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4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