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誠律師
- 被上訴人
- 日商國際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業株式會社) (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td.)
- 法定代理人
- 高岡力
- 被上訴人
- 日商清水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清水建設株式會社) (Shimizu 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浩敏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雨嵐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三榮律師
- 上列1人複代理人
- 高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高岡力為被上訴人日商國際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7月6日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同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被上訴人日商國際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日商三菱公司) 原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裁判前,變更為高岡力,有被上訴人日商三菱公司履歷事項全部証明書及其網站西元2006年4月5日發行第4454號「機構改革および人事異動 (機構改革及人事異動)」公告可稽 ,然因被上訴人日商三菱公司委任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雖未當然停止,惟於本院裁判後,訴訟程序仍應予停止,依前開說明,應由高岡力承受被上訴人日商三菱公司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15庭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