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54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亞士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859號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32,383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300元 合 計 32,68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