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65號
- 聲請人
- 文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圄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建字第247 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4,068元合 計 14,0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