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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鄭純惠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78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顧立雄律師 許慧如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28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57號及最高法 院96年度台上字第60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 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40,000元 第三審律師費 50,000元 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合 計 590,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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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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