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代理人
- 史美珪
- 複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宇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原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7月1日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其所有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4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244,320元合 計 244,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