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00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准予返還」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93年甲類第七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計新台幣叁佰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