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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7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78號

聲請人
遠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鴻發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八三六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七九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第二審訴訟費用已由相對人負擔外,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8,260第一審證人旅費 778合 計 9,038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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