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7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70號

聲請人
台灣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
代理人
陳彥勳律師
代理人
許文華律師
相對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北全字第7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333,000 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5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和解,相對人同意其領回前開擔保金,爰聲請發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述提存書、同意書、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