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70號
- 聲請人
- 台灣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劉錦樹律師
- 代理人
- 陳彥勳律師
- 代理人
- 許文華律師
- 相對人
-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北全字第7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333,000 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5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和解,相對人同意其領回前開擔保金,爰聲請發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述提存書、同意書、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