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黃柄縉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國際科技、二工業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366號聲 請 人 國際科技(深坑)有限公司 二工業區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連阿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佑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公示送達之聲請應向應為送達之法院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然相對人甲○○○○○○○○○○○○、佑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僅有佑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收受存證信函,其餘均因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遷移不明而遭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惟按,本件相對人甲○○○○○○○○○○○○之事務所既設於廣東縣深圳市寶安區松崗鎮燕川村第二工業區,非屬本院轄區,本件就此部分自無管轄權,亦無法移送至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自無由准許。另關於相對人佑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既已向法定代理人送達,亦屬已合法送達,故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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