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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胡宏文

  • 當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燁龍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乙○○亮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綠光森林有限公司畯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東振源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00號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燁龍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乙○○ 育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亮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綠光森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畯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東振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字第118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839元 合 計 26,83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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