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4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44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久卡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68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代華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30,856元合 計 230,85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